证券代码:002695 证券简称:煌上煌 公告编号:2023—067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6 号),同意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煌上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642,85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8.56 元,扣除发行费用 8,464,185.14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1,535,813.4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出具的久安验字(2023)第 00004 号《验资报
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煌上煌”)、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煌上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煌上煌”)及公司全资孙公司丰城煌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煌大”)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余额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1401110104003 442,967,593. 募集资金总账户,资金
1 煌上煌 农业银行
5910 84 用于以下三个项目
丰城煌大肉鸭屠宰及副
1401110104003
2 丰城煌大 农业银行 0.00 产物高值化利用加工建
6017
设项目(一期)
浙江煌上 7919111751109 浙江煌上煌年产 8000吨
3 招商银行 0.00
煌 09 酱卤食品加工建设项目
海南煌上 641000788019 海南煌上煌食品加工及
4 浦发银行 0.00
煌 00000558 冷链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及银行利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煌上煌、海南煌上煌、浙江煌上煌及丰城煌大,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丰城煌大肉鸭屠宰及副产物高值化利用加工建设项目、浙江煌上煌年产8000 吨酱卤食品加工建设项目、海南煌上煌食品加工及冷链仓储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学文、李光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