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金额:2,558,050 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23 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已于 2023 年 5 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6、因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上诉请求,公司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2024)内 2921 执 182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 20 号
楼商业街文化建筑 101 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万洋华府华府苑 10 幢 302 室-1
根据原告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民事起诉状所称:
因第 13 届“越野 e 族”阿拉善英雄会,原告与被告一双方就会场环境卫生
保洁工作等有关事宜,签订了《2018 年英雄会人员雇佣、环卫设备采购、建造协议》。该协议约定:英雄会期间,原告负责采购会场垃圾箱 110 个、聘用保洁人员 368 名、新建旱厕 9 座和清运垃圾等各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一承担。英雄会结束之后,被告一直至原告起诉前未支付相关费用,致使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被长期拖欠。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二出资 100%设
立,被告二于 2023 年 5 月将所持被告一 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三。被告二作为被
告一的原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合同价款共计 2,816,037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进展情况
2023 年 11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阿拉善左
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与被告梦想汽车、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万阳”)、顾地科技合同纠纷一案。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
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
2024 年 3 月 13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阿拉善左旗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支付在 2018 年英雄会保洁工作中环卫设备采购、人员雇用、清运垃圾及车辆雇用、建造厕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530,347 元;
2、被告顾地科技、浙江万阳对被告梦想汽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664 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 13,176 元,由原告阿拉善左旗
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负担 1,488 元。原告已向一审法院预交,退原告 13,176 元。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13,176 元,逾期一审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公司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后,不服该案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
票》,传唤事由为开庭,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7,043 元,由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9,014.34 元,由公司负担 9,014.33 元,由浙江万阳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14.33 元。
3、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2024年9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短信通知,公司账户(尾号为5327)
于 9 月 25 日 11 时 50 分完成了账户部分冻结操作,部分冻结金额为 2,558,050.00
元。
同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内 2921 执 1826 号】,具体内容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浙江万阳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 2,530,347.00 元与执行费 27,703.00 元为限。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顾地科技 2023 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内 2921 执1826 号】;
2、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内 2921 执1826 号】。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