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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顾地科技: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被告。

  3、涉案金额:2,089,827.27 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23 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从公司完全剥
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内 2921 民初 894 号之四】和《民事裁定书》【(2024)内 29 民终 6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快修街 1-2 号

  被告一: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 20 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 101 室

  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根据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2017 年 6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车辆改装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
向被告一提供相应车辆的改装服务。原告按约定完成改装并交付后,被告一未按
期支付合同款项。此后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被告一尚欠
原告改装服务费2,000,000元。因此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被告一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并明确约定:甲方(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所有未到期款项立即到期,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如未约定时间付款,应按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 LPR 利率的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乙方(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由甲方(被告一)承担。

  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仍欠付 2,000,000 元。被告一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被告二作为其唯一股东,原告主张被告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向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梦想汽车”)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进展情况

  2023 年 4 月 11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运良
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良顺达”)与被告梦想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
《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2023 年 5 月 4 日,运良顺达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 12个月,冻结金额以 2,089,827.78 元为限。申请人运良顺达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
《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


  2023 年 12 月 25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由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运良顺达支付服务费
2,000,000 元、律师费 40,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2,000,000 元为基
数,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付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2、由被告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此次判决提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518 元,原告运良顺达已预交 23,518 元,退还运良顺达 23,518
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 23,518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拒不缴纳,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顾地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后,不服该案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

  2024 年 2 月 21 日,该案件【(2024)内 29 民终 65 号】开庭审理,截至目
前暂未判决。

  2024 年 4 月 23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司向法院提出
中止审理申请书,提出因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梦想汽车的财产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内民终 41 号公司、梦想汽车与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核心问题一致,本案应当与该案统一裁判标准,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法院经审查作出【(2024)内 29 民终 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运良顺达于 2023 年5 月 4 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 2,089,827.78 元为限。申请人北京运良顺达贸易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因该保全即将到期,申请人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法院认为因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作出【(2023)内 2921 民初 894 号之
四】民事裁定,裁定:

  对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续行冻结,冻结期限 12个月,冻结金额以 2,089,827.78 元为限。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4)内 29 民终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2、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作出【(2023)
内 2921 民初 894 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续行冻结,冻结期限 12 个月,冻结金额以 2,089,827.78 元为限。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因法院中止审理、续行冻结,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23 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 2921 民初 894 号之四】

  2、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内 29 民终 65 号】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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