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具体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塑料管道、钢塑复合 围为:生产销售:塑料管道、钢塑复合管道、铝塑复合管道、水处理器材及塑 管道、铝塑复合管道、水处理器材及塑料制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 料制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安;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 学品);管道安装;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公司董事、监事、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他情形的除外。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受6个月时间限制。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 删除
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
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
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
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
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 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