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程序;
2、公司子公司为二审阶段上诉人之一;
3、涉案金额为 172,466,560.14 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4、对公司损益无重大影响。
关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公司”)子公司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汽文旅”)与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路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梦汽文旅与华夏路桥均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并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梦汽文旅收到二审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内民终 55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程序
根据一审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内29 民初40 号],一审法院判决梦汽文旅向华夏路桥支付剩余工程款 201,023,608 元及利息 5,608,558.66 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74,960.83 元及鉴定费45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50)。
二、二审程序
(一)梦汽文旅上诉情况
1、梦汽文旅的上诉请求
梦汽文旅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梦汽文旅向华夏路桥支付剩余工程款 78,600,000 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华夏路桥要求梦想文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华夏路桥承担;(4)申请重新鉴定本案工程造价。
2、梦汽文旅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一审认定华夏路桥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49,423,608 元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华夏路桥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超出委托鉴定范围、鉴定意见引用了未经质证的证据、鉴定意见引用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等违法情形。因此,一审认定华夏路桥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为249,423,608 元系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剥夺了梦汽文旅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梦汽文旅在一审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拒绝接收梦汽文旅的鉴定申请书,拒绝梦汽文旅重新鉴定。
(3)基于梦汽文旅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根据鉴定结论计算的利息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3、华夏路桥的答辩情况
华夏路桥辩称,梦汽文旅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不违法。(2)鉴定意见书送达梦汽文旅后,梦汽文旅并未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3)鉴定机构没有超出法院委托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4)鉴定意见书真实、合法,鉴定机构所依据的检材全部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梦汽文旅质疑的部分在鉴定意见书中均有明确陈述。
(二)华夏路桥上诉情况
1、华夏路桥的上诉请求
华夏路桥亦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并依法改判梦汽文旅支付华夏路桥利息42,147,940.70 元,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梦汽文旅承担。
2、华夏路桥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对于华夏路桥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确定为起诉时间错误。
3、梦汽文旅的答辩情况
梦汽文旅辩称,对于一审确定的利息计算金额不予认可,但认可一审判决的利息起算时间。
三、二审判决
根据二审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内民终 553 号],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2021)内 29 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一审法院(2021)内 29 民初 4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3、由梦汽文旅于本判决生效 10 日内向华夏路桥支付剩余工程款
172,466,560.14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驳回华夏路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257,657.75 元,由华夏路桥负担 239,590.75 元,由梦汽文旅
负担 1,018,067 元;鉴定费 450,000 元,由梦汽文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华夏路
桥交纳 252,539.70 元,由梦汽文旅负担 127,426 元,华夏路桥负担 125,113.70 元;
梦汽文旅交纳 681,960.83 元,由梦汽文旅负担 281,390.83 元,华夏路桥负担 400,570
元。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内民终 553 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