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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2

顾地科技: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子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之一;

  3、涉案金额为约 201,023,608 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法院依据的鉴定意见书工程款鉴定为
249,423,608 元,公司原入账 144,183,694.47 元,加上已在经审计的 2021 年年度
报告计提了的预计负债 105,239,913.53 元,工程款已全部记入。如按照判决书执行,公司需承担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将会增加子公司债务,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后续不排除公司子公司提起上诉的可能,因此,该判决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汽文旅”)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内 29 民初 4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梦汽文旅收到的应诉通知书内容为该院已经受理阿拉善盟西北
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路桥”)起诉梦汽文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

  原告华夏路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
除梦汽文旅与华夏路桥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签订的《北区道路、停车场及卫生间
施工合同》及 2019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协议》;2、请求判令梦汽文旅支付华
夏路桥工程款 172,466,560.14 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3、判令梦汽文旅支付华夏路桥违约金 28,000,000 元,以上两项合计 200,466,560.14 元;4、诉讼费用由梦汽文旅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 年 8 月 22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阿拉善沙漠梦想汽车
航空乐园《北区道路、停车场及卫生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北区道路、停车场及砂石垫层、水稳层、沥青面层、路侧石、广场、围栏、卫生间(含装修)、厂区官网、路灯等图纸全部工程。工程总投资估算为 5.6 亿元。如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本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工人及机械入场施工,但在施工工程中,因为被告的原因,被告于 2017 年 10 月通知原告停工,原告为施工准备了机械及工人,被告的停工行为导致原告直接损失 1840 万元。由于之后被告一直再未复工,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签订一份《协议》,双方对原告已经施工的工程价款 220,866,560.14
元,及被告截止到 2019 年 10 月 2 日已支付工程款 42,400,000 元予以确认。同时
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已完成工程由原告以 127,400,000 元的价格打折让利于
被告,但前提是被告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前将剩余 85,000,000 元工程款付清。否
则,该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仍然按照 220,866,560.14 作为原告已完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结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付款,只支付了 6,000,000 元后,对剩余款项不再进行支付,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除应支
付双方确认的工程款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022 年 2 月 15 日原告
依据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为: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42,147,940.7 元;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201,023,608 元;以上两项合计 243,171,549 元。事实与理由:现原告依据鉴定意见书工程款鉴定为 249,423,608 元,被告未提出异议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工程价款依据鉴定意见进行变更,同时,在开庭审理时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
合同无效,经法院释明,原告同意合同无效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利息。
  公司在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
披露,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在收到子公司转来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内 29 民初 40 号】,后及时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判决情况

  2022 年 6 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判
决:

  (一)确认原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
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2 日签订的《北区道路、停车场及卫生间
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善
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协议》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予以解除;

  (二)由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1,023,608 元;

  (三)由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 5,608,558.66 元(利息计算方式:201,023,608×(3.85%÷365=0.0001)×279 天(2021 年 5 月
19 日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5,608,558.66 元,自 2022 年 2 月 23 日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支付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57,657.75 元,原告实际交纳 1,299,457.94 元,由原告阿拉善
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2,696.92 元,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074,960.83 元;原告多交纳的 41,800.19 元退还给原告阿拉善盟西北华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 450,000 元,由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截至目前,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经审计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105,239,913.53 元,根据《民事判决书》,如按照判决书执行,公司需承担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将会增加子公司债务,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金额以本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后续不排除公司子公司就该判决提起上诉的可能,该判决的执行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其他说明

  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诉讼风险。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内29 民初 40 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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