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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01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7】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调整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李召明、宋志强、徐湘桂和郭崇廷4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与《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4名激励对象将被取消激励资格,其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被执行回购注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将由31名调整为27名。

    二、关于回购数量的调整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李召明、宋志强、徐湘桂和郭崇廷4名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获得4,5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被取

消激励资格导致公司对上述4人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

司以总股本373,24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

税),共派发红利4,478,976.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

股。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本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公式: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

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4,500,000×(1+0.6)=7,200,000股。

    经调整,本次因4名激励对象离职原因合计需回购注销7,200,000股限制性

股票。实际回购注销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确认数为准。

    三、关于回购价格的调整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

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P=(P0-V)/(1+n),其中:P0 为调

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7.31-0.012)/(1+0.6)=10.81元/股。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李召明、宋志强、徐湘桂和郭崇廷4名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上述4名激励对象将被取消激励资格,其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将被执行回购注销。本次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调整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由 31人调整为27人,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为7,200,000股,回购价格调整为10.81元/股。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回购注销进行决策,并己作出同意本次回购注销的决议,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