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2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 12月19
日,并同意公司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
2,764.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袁蓉丽、赵怀亮、马晓军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