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远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公司追偿权债权及部分应收账款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追偿权债权及部分应收账款债权以公开挂牌的形式在江苏金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金交”)进行转让,最终交易金额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将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目前尚未确认受让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尚不确定。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4、本次交易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已全额计提因夏建统及其兄夏建军违规担保等事项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管理层已穷尽追偿手段,目前相关责任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有关案件已执行终本,为提高公司资产质量,使管理层精力聚焦主业,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拟通过江苏金联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金交”)将上述追偿权债权以及部分应收账款债权公开挂牌转让。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因违规担保等相关案件导致被划扣52,077.71万元,已追偿损失1,046.98万元,累计产生损失51,030.73万元,账面价值为0元,评估价值为116.50万元;本次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共计27户,账面原值为626.87万元,账面价值为74.53万元,评估价值为244.99万元,合计评估价值为361.49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本次交易事项已于2024年3月1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由于本次转让追偿权债权及部分应收账款债权资产将在金联金交以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方尚无法确定,最终以公开挂牌程序确定的交易对方为准。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1、追偿权债权部分
单位:元
事项 累计已划扣 追回损失 累计确认损失 备注
(追偿权债权账面原值)
吴根良民间借贷纠纷案 7,419,463.00 5,397,519.99 2,021,943.01 注 1
杭州中小借款合同纠纷案 118,259,579.16 2,869,713.35 115,389,865.81 注 2
李恬静民间借贷纠纷案 87,263,142.73 2,202,559.66 85,060,583.07 注 3
刘韬民间借贷纠纷案 10,664,162.92 10,664,162.92 注 4
蔡来寅民间借贷纠纷案 27,569,360.69 27,569,360.69 注 5
朱杭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62,306,130.00 62,306,130.00 注 6
湖州四信借款合同纠纷案 10,175,828.07 10,175,828.07 注 7
正奇保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57,119,450.00 57,119,450.00 注 8
本公司诉上海睿禧、九江银行案 140,000,000.00 140,000,000.00 注 9
合计 520,777,116.57 10,469,793.00 510,307,323.57
注1: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强行扣划7,419,463.00元。2020年4月,公司提出追偿权起诉,要求秦商体育对公司代为支付的执行款承担偿还责任,夏建统、夏建军、天夏智慧、锦州恒越、李林波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公司以应付原控股股东秦商体育往来款3,302,000元、应付股利1,592,676.65元,2021年度收到的41,480.68元赔偿款,以及2022年3月收到的461,362.66元追偿权案执行款,合计5,397,519.99元,抵减吴根良案件划扣款。
注2:公司银行账户于2019年被法院强行扣划118,259,579.16元。2020年1月,公司提出追偿权起诉,要求秦商体育对本公司代为支付的执行款承担偿还责任,天夏智慧、夏建统、李明、秦商集团对秦商体育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公司以2020年6月收到的追偿款艾斯弧(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弧”)破产分配款2,326,537.37元,以及2021年7月收到的艾斯弧破产清算款543,175.98元,合计2,869,713.35元,抵减杭州中小案件扣款。
注3:公司银行账户于2020年累计被划扣87,263,142.73元。2020年8月,公司提出追偿权起诉,要求秦商体育支付公司代偿款及利息,天夏智慧、睿康集团、夏建统、夏建军、黄杰对秦商体育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公司以2022年3月及9月收到的朱辉刚代位追偿权案(李恬静案件追偿权案之一)追偿款637,035.36元、538,340.11元,2022年12月分别收到追偿款931,468.64元、67,220.55元、28,495元,合计2,202,559.66元,抵消李恬静案件扣款。
注 4:公司于 2020 年 8 月17 日依法履行执行款10,664,162.92元。2020 年 8 月 21 日,公
司依据提出追偿权起诉,要求夏建军、夏建统、秦商体育、锦州恒越、天夏智慧对公司代为支
付的执行款承担偿还责任。2021 年 4 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 0108民初 4385 号
一审判决,判决夏建军、夏建统、秦商体育、锦州恒越、天夏智慧向本公司支付代偿款
8,886,802.43 元及利息。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尚未获得赔偿,累计确认损失
10,664,162.92 元。
注 5:公司银行账户于 2021 年被司法扣划合计27,253,210.50元,支付受理费121,434.19
元、诉讼费194,716.00 元,合计 27,569,360.69元。2022 年 4 月 18日,公司提出追偿权起诉,
要求秦商体育、夏建统、睿康集团、天夏智慧对公司代为支付的执行款承担偿还责任。2022 年
6 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22 年 9 月 2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
浙 0108 民初 28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商体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代偿款27,158,651.85 元及利息;被告夏建统、睿康集团、天夏智慧对被告秦商体育不能清偿部分承
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尚未获得赔偿,累计确认损失
27,569,360.69 元。
注6: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浙01执289号《结案通知书》,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司法划扣资金62,306,1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2023 年 8 月,公司提出追偿权起诉,要求睿康控股、天夏智慧、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夏
建统、夏建军对公司代为支付的执行款承担偿还责任。2023 年 8 月 18 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23 年 11 月 17 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 0108 民
初 40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睿康控股、天夏智慧、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夏建统、夏建军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给公司 8,900,876 元及利息。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尚未
获得赔偿,累计确认损失 62,306,130.00 元。
注7:公司于2020年依法履行执行款10,175,828.07元。2020年5月13日,公司依据前述事实提出追偿权起诉,要求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天夏智慧对本公司代为支付的执行款承担偿还责任。2020年9月7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150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锦州恒越、秦商体育、天夏智慧分别向本公司支付代偿款2,543,957.02元及利息。本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于2020年10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立案号为(2021)浙01民终2614号,二审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尚未获得赔偿,累计确认损失10,175,828.07元。
注 8: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公司基于案件实际情况及进展审慎判断后,与正奇保理达成
调解,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2 年11 月 28 日作出(2021)沪 74 民初3275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
容如下:公司支付正奇国际商业保理公司 5,700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因调解减半收取为233,90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38,900 元,已由正奇保理预缴),由正奇保理负担 119,450
元,本公司负担 119,450 元。公司已按调解书规定时间支付全部款项。截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尚未提起追偿权诉讼,累计确认损失 57,119,450.00 元。
注 9:2019 年 4 月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要求被告上海睿禧、
九江银行金潜支行、九江银行连带承担清偿责任,偿还公司 14,000 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
费用。2020 年 9 月 1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2民初 16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
决:1、上海睿禧向本公司清偿 1.4 亿元及利息;2、九江银行金潜支行对上海睿禧前述债务不能返还部分承担 20%的赔偿责任;3、九江银行对九江银行金潜支行前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不服判决结果,认为九江银行金潜支行应就本案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于 2020年 9 月 19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0)苏民终
881 号。2022 年 12 月29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民终881 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1、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2民初 163号民事判决;2、驳回远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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