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治理的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章程修订前条款及内容 章程修订后条款及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1 下简称“公司”)。公司由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下简称“公司”)。公司由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设立;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设立;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照号 130101000000937。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00750262704U。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
2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 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
会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4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5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 1 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二)公司在 1 年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7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8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9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四)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