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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林特:关于重大合同签订的公告(二)

公告日期:2013-02-07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公告编号:2013-011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签订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情况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与

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书面合同,本次签署的合

同内容为:秦皇岛市岸上蓝湾小区项目的电梯采购与安装,涉及 97

台高层电梯的设计、生产、运输、安装,合同总金额为 3,224.497 万

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升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成立日期: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八日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本公司与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秦皇岛市

著名的民营企业,曾与 2003 年、2006 年两次被评为秦皇岛市民营企

业综合实力 20 强单位,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具有很

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供需方:

   需方: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供方: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企业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付款方式:

   (1)需方向供方发出排产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供方本

批次设备货款的 20%(含预付款 2%)。

   (2)供方设备生产完毕后在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

需方支付供方本批次设备货款的 60%。

   (3)甲方应于每批次电梯验收合格后最迟不晚于 2 个月内付清本

批次电梯剩余的 20%货款。

   (4)如需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中必须附带一般纳税人资

格证书复印件。需方在支付款项时应有必要的属性说明,否则将以供

方的记账为准.

   4、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之外,乙方未按本合同预约日期出货,应

向甲方支付逾期出货的违约金,每日按不能出货部分的货款总金额万

分之一计算,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货款总金额万分之一计算,但违约金

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1%。
   (2)如甲方中途退货或因甲方的原因导致退货,则乙方有权向甲

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金额的 10%计),如因乙方原

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违约金(按不能完

成部分货款总金额的 10%计)。

   (3)本合同一经订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应向另

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0.1%作为损失赔偿金。

   5、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合同金额占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的

2.40%。预计将对公司 2013 年的经营工作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2、该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五、风险提示

    双方已签订的合同中已就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抗力时的应

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公司产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有可能出现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将做好相关风险控制。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

同》、《产品安装合同》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