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3-075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第一批):2023 年 12 月 6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第一批):1,000,000 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批):2.49 元/股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生物”或“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
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6 日,以人民币 2.4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金
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姚民仆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4、2023 年 4 月 22 日至 2023 年 5 月 1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予以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
织或个人对公司首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7、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完成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370,000 股,授予价格 2.49 元/股。
9、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12 月 6 日
2、授予数量:1,000,000 股
3、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人数:11 人
5、授予价格:2.49 元/股
6、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的具体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当前公司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核心员工(共 11 人) 1,000,000 3.75% 0.13%
合计(共 11 人) 1,000,000 3.75% 0.1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鉴于本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因此本
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预留
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和注销,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和注销。
8、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鉴于本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因此本
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 计年度,预留部分各年度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50%
售期 低于 220%
第二个解除限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50%
售期 低于 315%
注:“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S) S≥80 80>S≥70 70>S≥60 S<60
评价标准 优 良 中 差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