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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1

金河生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1-062】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44 号)核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5,132,743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65 元,共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19,999,997.95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7,756,396.6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02,243,601.33 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1XAAA50306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经办行为兴业银行呼和浩特海拉尔中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经办行为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经办行为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经办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情况具体如下(截至
2021 年 7 月 5 日):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兴业银行呼和浩特海拉    592140100100073552  370,166,800.00  动物疫苗生产基地建设项
      尔中路支行                                                    目(一期)

 2    交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  151000179013000146076  118,480,300.00  新版 GMP 符合性技改项目
      分行营业部

      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生产工艺系统降耗增效改
 3    营业部                            633142845  86,154,200.00  造项目、动力系统节能升级
                                                                    技改项目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5050170669300003383  228,874,697.99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呼和浩特东达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及各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杨、黄健可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及其他符合乙方对账户查询管理要求的材料。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的重大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杨、黄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公司与民生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杨、黄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公司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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