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的部分条款 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订公 定,制订本章程。
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浙江省商务厅<浙商务资函[2010]293 号>批准,由有限 <浙商务资函[2010]293 号>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发起方式设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30000704690900L。 91330000704690900L。
第四条 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 第四条 公司名称:浙江亿利达风机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YILIDA VENTILATOR Co.,Ltd.) YILIDA VENTILATOR CO.,LTD.)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程序办理。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有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他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任。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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