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4-07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徐州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70,144,4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6%)的股东徐州峰湖追光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峰湖追光”)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15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
2、持有本公司股份 15,384,5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的股东重庆和谐志成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志成”)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384,5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
公司近日分别收到股东峰湖追光及和谐志成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拟减持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
1、股东名称:徐州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峰湖追光持有公司股份 70,144,4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6%,
前述股份处于股份质押状态。
2、股东名称:重庆和谐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和谐志成持有公司股份 15,384,5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
其中 10,000,000 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具体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峰湖追光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和谐志成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3、减持数量、比例及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数 拟减持 股份数
股东名称 量不超过 量不超 过公司 拟减持 方式 其他说明
(股) 总股 本 比例
在减持期间,应当遵守任意
峰湖追光 20,153,800 2.00%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以集
大宗交易方式或 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
集中竞价方式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
和谐志成 15,384,533 1.53%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2%。
4、减持时间: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从 2024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并严格遵守减
持及权益变动相关规定。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峰湖追光不存在此前作出的股份变动相关承诺,亦不存在 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相关承诺事项。
2、和谐志成作出的关于股份变动相关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 承诺来源 承诺开 承诺内容 履行
号 始时间 情况
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股东周文元与和谐志成签署了《无锡
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
《简式权 益 后,和谐志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0,384,533 股,占公司总股
变动报告书》 2023 年 本的 5.00%。(注:本次协议转让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完成 已履行
1 中关于不 减 12 月 7 过户登记手续。) 完毕
持华东重 机 日 和谐志成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六个月
股票的承诺 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华东重机股票,包括承诺期间
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
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和谐志成此前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已到期,不存在正在履行 的股份变动相关承诺,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相关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 与和谐志成此前已披露的相关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 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亦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 的不确定性。
2、和谐志成向北京昊青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昊青明裕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宜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和谐志成降为
公司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其本次减持计划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上述股东的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股东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峰湖追光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书》;
2、和谐志成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书》。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