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作出修订,经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 第二条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在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00755862928J。 91320200755862928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7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2012]67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6 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二十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过后实施,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不需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前 修订后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任。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修订前 修订后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其他事项。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会审议。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