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暂缓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3、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2024年5月30日为暂缓授予日,以14.8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349,537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吴建林 肖 梅 张焕燕
202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