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0人调整为64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原7,014,876股调整为
6,225,812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原5.62元调整为
5.52元。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爆破”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披露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
2、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披露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表》。
3、2018年8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意见的复函》(粤国资函〔2018〕976号)。省国资原则同意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并予以备案。
4、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http://www.hdbp.com)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3月29日至4月13日。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18年10月18日披露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5、2018年10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王学琛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18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2月4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6,225,812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及相关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1、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01,487,9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
20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售
或增发等事项,应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3)派息
其中: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元
2、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或个人原因而未获得授予,合计789,064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上述调整,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0名调整为64名,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7,014,876股调整为6,225,812股。
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姓 名 职 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 获授总额占当前总股
数量(股) 的比例 本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6,225,812 100.00% 0.89%
(共64人)
合计 6,225,812 100.00% 0.89%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针对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将授予价格由原5.62元调整为5.52元。
同时,鉴于《激励计划(草案)》中拟授予权益的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而未获得授予,合计789,064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0名调整为64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014,876股调整为6,225,812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宏大爆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宏大爆破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等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宏大爆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限制性股票权益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宏大爆破不存在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
决议;
2、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