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8-009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相关公告于2017年4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刊登在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草案特别提示之第四条: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6,847,544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701,487,983 股的 0.98%。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现修订为: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7,014,876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701,487,983股的1.00%。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原草案特别提示之第五条: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2元,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标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11.24元的 50%,且同时不低于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18元、10.98元、10.50元、10.32元的5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现修订为: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2元,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标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11.24元的50%,且同时不低于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18元、10.98元、10.50元、10.32元的5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注:草案摘要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4月20日公告的《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三、原草案特别提示之第九条:
9、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9人,占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4,439人的1.55%。
现修订为:
9、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0人,占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4,114人的1.70%。
四、原草案第四章第二节第一条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69人,占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4,439人的1.55%。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3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4.35%;
2、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66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95.65%。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详见《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
现修订为: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70人,占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4,114人的1.70%。本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3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4.29%;
2、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共67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95.71%。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详见《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修订稿)》。
五、原草案第四章第四节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 获授总额占当前
姓名 职位
数量(股) 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梁发 副总经理 195,978 2.86% 0.03%
周育生 副总经理,董秘 195,978 2.86% 0.03%
王丽娟 财务负责人 195,978 2.86% 0.03%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6,259,610 91.41% 0.89%
(共66人)
合计 6,847,544 100.00% 0.98%
现修订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获授总额占授予总数 获授总额占当前
姓名 职位
数量(股) 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梁发 副总经理 157,883 2.25% 0.02%
周育生 副总经理,董秘 157,883 2.25% 0.02%
王丽娟 财务负责人 157,883 2.25% 0.02%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6,541,227 93.25% 0.93%
(共67人)
合计 7,014,876 100.00% 1.00%
六、原草案第五章第二节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6,847,544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701,487,983股的0.9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现修订为: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7,014,876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701,487,983股的1.00%,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七、原草案第五章第三节第五条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修订为: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