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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爆破: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2-11-13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2-02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2 年 11 月 9 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资源”)于鑫

  磊资源办公楼签订了《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及道路工程施工合

  同》以及《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
                               5660.92 万元             4 个月
岩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       5699.08 万元
                                                        10 年
    委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年)



      关于该项目公司已分别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以及 2012 年 9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刊登了《广东宏大爆破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中标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2-019)

和《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2-020)。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名称: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法成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整

    营业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石灰石及石灰

加工销售;矿山工程技术咨询与服务**。

    注册地:山西省阳泉盂县西烟脉坡村

    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一会计年度鑫磊资源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交易

金额为 927.69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同类业务的比重为 0.85%。

    3、履约能力分析:山西盂县石灰项目是太原钢铁(集团)有限

公司和山西鑫磊集团组建成立的山西太钢鑫磊资源有限公司联合投

资新建的项目,是国有民营联合转型跨越发展的新举措,是太钢“十

二五”规划的重点工程之一。项目建成后在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效

率效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和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名称: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和道路工程

    地点: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西烟镇脉坡采场

    承包范围:基建剥岩及道路工程,矿山道路建设及维护以及必要

的措施工程。

    合同价款:按照基建剥岩及措施工程等分项价格确认综合单价。

    合同总价及结算:5660.92 万元。结算以发包人验收确认的量项

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准。

    合同工期:初步定为 2012 年 10 月 01 日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

工期 4 个月。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日为准;竣工日期以

发包人签署的竣工验收书之日为准。

    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承担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责任。

    履约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

标基建期合同总价款 10%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和人民币 30 万

元的安全保证金。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支付预付款,即中标基建

期合同总价款 10%。

    违约和争议: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

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

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工程任

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采用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双方同意向生产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产。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发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

连续生产: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生产;法

院要求停止生产。

    2、《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施工合同》

    名称: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

    地点: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西烟镇脉坡村采矿场

    承包范围:完成 300 万吨/年原矿(暂定)生产能力(包括穿孔、

爆破(含爆破设计、爆破施工)、铲装及矿岩运输、排土等),矿区

道路的维护以及必要的措施工程。

    合同价款:按照矿、岩、表土及暂不利用矿石分别确认综合单价。

    合同总价及结算:合同价款以综合单价形式约定,其中本合同第

一年采矿外委工程总价为 5699.08 万元,结算以发包人验收确认的量

项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准,包括逐月预结算、年终总验收结算和

调差两部分,逐年签订补充价格合同。

    合同工期:10 年。从基建期结束开始。

    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承担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责任。

    履约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采

矿外委合同第一年合同总价的 10%(569.9 万元)的银行保函为履约

保证金,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 10 日内支付承包人同等数额的预付
款。当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采矿外委开工通知书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

供人民币 30 万元的安全保证金。

    违约和争议: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顺延生产进度:发包人不按合

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生产无法进行;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采剥生产计划完成矿岩生产

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采用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双方同意向生产所在地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产。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发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

连续生产: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生产;法

院要求停止生产。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现有资金、人员、技术、产能等方面完全具备履行上述

合同的能力。

     2、上述合同的第一年合同金额共为 11,360 万元,占公司 2011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7.02%,该项目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

影响。
   3、该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存在因

履行合同而对鑫磊资源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上述合同项目目前尚处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对公司 2012 年

的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的履约期较长,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可预计的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其他不确定性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太钢盂县石灰项目基建剥岩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2、《太钢盂县石灰项目采矿外委工程施工合同》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