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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6

福建金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3-037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应飚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为 158,512,8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236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58,454,3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7.211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24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8,505,0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075%。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8,479,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3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1,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096%;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独立董事王吓忠、郑溪欣、张火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报

    2、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8,479,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3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1,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096%;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8,479,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3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1,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096%;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8,479,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3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8,471,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96%;反对 33,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8,479,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3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1,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096%;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8,479,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3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1,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096%;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58,479,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1%;反对 3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1,8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096%;反对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4%;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李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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