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8 证券简称:珠江钢琴 公告编号:2022-061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和预留授予日均为:2022 年 9 月 1 日
2、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和预留授予价格均为:3.397 元/股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合计 50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 484 万股,
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 25 万股。合计占本次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7%。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合计 160 人,其中首次授予人数 150 人,预留授予
人数 10 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28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告文件。
(二)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同意珠江钢琴集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穗国资批〔2022〕64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 年 7 月 28 日至 2022 年 8 月 6 日期间,公司于内部公告栏公示
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具体
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10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四)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五)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7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18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六)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8 月 29 日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于内部公告栏公示了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 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具体内
容详见 2022 年 9 月 9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 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和预留授予日均为:2022 年 9 月 1 日
(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和预留授予价格均为:3.397 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合计 50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 484 万股,
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 25 万股。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合计 160 人,其中首次授予人数 150 人,预留授
予人数 10 人。
(六)激励对象获授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总额占首次 占目前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50 人) 484 100.000% 0.3563%
合计 484 100.000% 0.3563%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总额占预留 占目前股本总额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0 人) 25 100.000% 0.0184%
合计 25 100.000% 0.0184%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
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2)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