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 日 起 30 日 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向其
转让。 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份。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 承担义务。本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事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 会决议,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股东享有 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
下列权利: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
在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 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