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1441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2年5月25日在 通股4,000万股,于2012年5月25日在深圳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所必需。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让或者注销。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
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民法院认定无效。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民法院撤销。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得退股;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利益;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
特殊义务: 殊义务: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原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