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UNWILL PRECISING PLASTIC CO.,LTD.
(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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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40,000,000 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15.80 元/股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2 年 5 月 15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 160,000,000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 本公司控股股东祥得投资和第二大股东顺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国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股东顺耀贸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黎东成、麦仁钊、杨国添、
何曙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等职务,其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减
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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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
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过 50%。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龙仕均、王建辉、
曹惠娟、苏炎彪、杨昕、赵建明通过顺耀贸易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回
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招股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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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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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1.本公司控股股东祥得投资和第二大股东顺威国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其他股东顺耀贸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黎东成、麦仁钊、杨国添、何曙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等
职务,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回购本人所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龙仕均、王建辉、曹惠娟、苏炎彪、杨昕、赵建明通
过顺耀贸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或发行
人股东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 50%。
2. 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及保持上市后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 201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议案》,载明本公司上市后每年以
现金方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上述现金分红
政策中的下限比例与公司报告期内的现金分红比例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公司考
虑到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对流动资金需求
量也将大幅增加,故适度放宽现金分红的下限比例,以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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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后高速发展的需要。公司综合参考了报告期内现金股利分配比例以及一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股东平均投资现金回报的标准,同时考虑了公司未来规模扩
张后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的现金支付能力,在兼顾给予投资者更好回报和公司发
展的情况下,制定了较为灵活谨慎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章程》(草案)及《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对现金分红最低金额的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每年
余下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的未来发展。未来,公司董事会将会确保在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30%的最低标准的前提下,根据以后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资
金需求,并参考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拟定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以最大限度保
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具体内容请参见“第十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及“第
十三节、股利分配政策”。
3. 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