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二条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系由烟台东诚生化有限公司依法整 公司系由烟台东诚生化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体变更而成立,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更而成立,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取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05877283D。 91370000705877283D。
2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并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告。
3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报告。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
4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 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资格审核
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
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资格
经监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民主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选举产生;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名,经董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
举;职工代表监事由民主选举产生。 会选举;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规
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5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监事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且公司单一 董事,或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公司单一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比例在百分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6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 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确保有足 业务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控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的人员;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六)在与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控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
员; 一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
情形之一的人员; 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 前款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其他人员。 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前款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直系亲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属企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
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 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7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不能独立 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当及时予以披露。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条及第一百零一条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 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立董事应尽快解释被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
披露。
8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