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1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十四条 原料药(肝素钠、肝素钙、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原料药(肝
硫酸软骨素钠、硫酸软骨素钠(供注射 素钠、肝素钙、硫酸软骨素钠、硫酸软骨素钠(供注射
用)、那屈肝素钙、依诺肝素钠、达肝素 用)、那屈肝素钙、依诺肝素钠、达肝素钠)的生产、
钠)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硫酸软骨素、 加工和销售;硫酸软骨素、胶原蛋白、透明质酸、细胞
胶原蛋白、透明质酸、细胞色素 C(冻 色素 C(冻干)、鲨鱼骨粉、盐酸氨基葡萄糖的生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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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盐酸氨基葡萄糖、鲨鱼骨粉的生产、 工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医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
加工和销售(需取得许可生产经营的, 及成果转让、相关技术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货物及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
技术进出口;医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及 许可证为准)
成果转让、相关技术咨询及服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3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以期权方式向员工发行股份; 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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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通过即可实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其他方式进行。
(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出回购要约;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7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
8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9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第三十一条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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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删除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11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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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承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公司亏损及债务;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司债权人的利益;
得退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务。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3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