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19-003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
市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回购总金额为
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50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12个月(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2、风险提示: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期
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
相应的担保、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风险,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存在
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因相关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
过、未能获得监管机构的核准、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
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认为目前股价不能反映公司实际价值。为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合理回归,并结合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该用途下的股份回购应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毕。)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50元/股(含),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根据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人民币10.5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为952.38万股至1,904.7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19%至2.3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准。
6、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但顺延后期限仍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③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10.5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亿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904.7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37%。则回购并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71,937,117 21.43% 171,937,117 21.9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630,277,209 78.57% 611,229,609 78.05%
总股本 802,214,326 100% 783,166,726 100%
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预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71,937,117 21.43% 191,937,117 23.8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630,277,209 78.57% 610,277,209 76.19%
总股本 802,214,326 100% 802,214,326 100%
本次回购股份如有部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部分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部分用于注销的情形,该情形暂不做测算。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68.2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1.32亿元,流动资产为27.63亿元,若回购资金的上限为2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3%、4.84%、7.24%。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此次回购不会对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未来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说明
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为公司控股股东烟台东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益生物”),提议时间为2019年1月2日。东益生物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未来六个月亦没有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的计划。
六、本次回购事项的相关授权
关于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数的具体用途;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方式、时间、价格、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七、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回购股份的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3、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后及时通知债权人。
4、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