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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6

证券代码:002675              股票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18-067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  15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由守谊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2,014,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40%。其中:1、出席本次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6,562,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4641%;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45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599%;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98,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384%。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2,014,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2,014,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2,014,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2,014,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014,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014,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014,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014,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014,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898,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王川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