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 43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 43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象提供的担保;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上述情形之外的担保事项,股东大会授 上述情形之外的担保事项,股东大会授
1 权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权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股东大会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审议前款第二和第四项对外担保事项,须经 出决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对外担保
通过。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的 2/3 以上通过。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上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 上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述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
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 述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
保总额之和。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 47 条 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 第 47 条 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
下交易: 下交易:
(一)本章程第 45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本章程第 45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三)销售产品、商品;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七)存贷款业务:
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 114 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第 114 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3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117 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 117 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4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 118 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 第 118 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5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新增加第 119 条,后续条款顺延。 第 119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6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122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第 123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 行说明。
7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职务。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 123 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第 124 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员担任: 员担任: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