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 条 为维护兴业皮革科技股份 第 1 条 为维护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 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
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暂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外
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 商投资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华人
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以 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以
“商务部关于同意晋江兴业皮制品有 “商务部关于同意晋江兴业皮制品有限
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
2 “商资批[2007]2119 号”文批准,由中 批[2007]2119 号”文批准,由中外合资有
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外商投资
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福建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福建省市场监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341545Q。
91350000154341545Q。
第 5 条 公司住所:晋江市安海第 第 5 条 公司住所:晋江市安海第二
3 二工业区兴业路 1 号(经营场所:晋江 工业区兴业路 1 号(经营场所:晋江经
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园东大道 28 号),邮 济开发区安东园园东大道 6 号),邮政编
政编码:362200。 码:362200。
第 10 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 第 10 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
4 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 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
第 25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 25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5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 27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 第 27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分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因本章程第 25 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 25 条第(三)项、第(五)项、
6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事会会议决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 31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 31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以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7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机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 外。
……
第42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 第 42 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
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8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做出决议; 及上市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3 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3 条规
规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4、46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4、46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员工持股计划 ;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定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代为行使。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 43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 43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9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