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3 证券简称:西部证券 公告编号:2022-06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阶段:深圳国际仲裁院立案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354,926,585.53 元
4、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部恒盈招商快鹿九鼎投资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成立了资管计划,初始资产规模合计人民币20 亿元。
2015 年 8 月,公司作为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宁波宽客宏文控股
有限公司、徐春林、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等签订《补偿合同》,约定补足义务人在相应条件满足后应向资管计划履行补足义务。此外,徐春林为前述补足义务人在《补偿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资管计划终止后,
上述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公司代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司代资管计划支付补足款,并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本案律师费、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代资管计划对徐春林持有质押物的变价款在前述仲裁请
求 范 围 内 优 先 受 偿 。 以 上 仲 裁 请 求 款 项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2,354,926,585.53 元。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22 年 9 月出具了《仲裁
通知书》((2022)深国仲受 4705 号-1),决定立案。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不会对公司利润或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