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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8-24

东江环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环保”、“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东江环保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江环保于近日收到共青城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因合同纠纷,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环保公司”)以东江环保、桂建平、周玥为被告向法院提请诉讼,案号为(2024)赣0482 民初 1134 号,江西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危废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桂建平

  被告三:周玥

  第三人:江西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

  (二)纠纷起因

  江西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于 2009 年 1 月与江西
环保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后者将“江西省危险废物和九江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案涉危废项目”)的部分设备出租给康泰公司用于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工作。2010 年 9 月,江西环保公司与康泰公司签订《关于租赁经营江西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江西环保公司将危废公司的生产资料出租给康泰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为 25 年。

  2014 年 12 月,公司与康泰公司原小股东桂建平、熊树金、夏小凯签订《股
权及增资协议》,公司同意收购康泰公司 51%股权。其后江西环保公司与康泰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江西环保公司将案涉危废项目的部分设备出租给康泰
公司用于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工作,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

  因案涉危废项目所在区域被检测出环境污染,2018 年 5 月,江西省有关政
府部门责令相关单位做好生态修复,其后相关修复工作启动开展。

  由于康泰公司在 2020 年 7 月完成注销,原告江西环保公司主张其通过危废
公司垫资付款代为实施了环境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等本应由康泰公司实施的整改和治理措施,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各类费用、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向原告连带赔偿已产生的环境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人员工资、差旅费等各类费用 88,750,905.60 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 4.35%的标准,以每项费用实际支出的数额为基数,自每项费用实际支出之日起计付至
每项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1 日资金占用利息为 7,216,649.28
元);

  2、判令三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前期律师费 300,000 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50,000 元(暂计);

  (以上暂共计 96,317,554.88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四)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上述诉讼,江西环保公司已同步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申请了财
产诉前保全。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
金额为人民币 96,317,554.88 元,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 8.06%,占公司 2023 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4%。

  除上述部分被冻结资金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均可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将继续推进与相关方协调解决以及向法院申请解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冻结的相关工作,同时继续跟进解除冻结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中以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涉案金额为 6,377.32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42%;以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涉案金额为 983.3 万元,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22%。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为多个独立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由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本次诉讼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判决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本次被冻结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部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96,317,554.88 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4%。除前述部分被冻结资金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均可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4、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奇崎                罗  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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