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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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72 证券简称: 东江环保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摘要
二零一六年八月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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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系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东
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
二、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江环保” 或“ 本公司”、“ 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 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数 86,938.2102 万股的 2.30%。 其中首次授予 1,862 万股, 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的 2.14%; 预留 138 万股,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数的 0.16%。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董事会审议本计划( 草案) 决议公
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东江环保股票交易均价 17.58 元/股 ( 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的 50%, 即 8.79 元/股;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的权益分派方案, 以股本 869,382,102 股为基数,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 元( 含税), 前述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 权益分派实施后,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 8.71 元/股。
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决定,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不
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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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五、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43人, 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数
的8.56%。 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如有)、 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 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
内, 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
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
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 本计划有效期为48个月,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
1、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年内为锁定期。 在锁定期内, 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 不得转让、 用于偿还债务;
2、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 激励对
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次解锁。 在解锁期内, 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可分3次申请解锁: 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 激励对象可申
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
满后的第三年,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七、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满 12 个月后分
三期解锁, 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的上限
第 1 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 2 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 3 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授予日在 2016 年, 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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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后分三期解锁, 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的上限
第 1 个解锁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 2 个解锁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 3 个解锁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授予日在 2017 年, 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锁, 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比例的上限
第 1 个解锁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 2 个解锁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1 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解锁期内, 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 激励对象必须在解锁期内, 就当
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如激励对象
未按期限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 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 相应限制性股票
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八、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在 2016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3 次绩效考核。业绩考核指标以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2016-2018 年相对于 2015 年的净
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 50%、 87.5%。 同时, 2016-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11.80%、 12.30%、 10.90%。 若公司
发生再融资行为, 则融资当年以扣除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
利润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考核条件与首期相同。 若预留授予日在 2016 年,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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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年度分别为 2016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 若预留授予日在 2017 年, 考核年度
分别为 2017 年和 2018 年。
锁定期及解锁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得为负。
九、 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 1 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是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不是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且不存在《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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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不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承诺:
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计划的
激励对象承诺: 若公司因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本人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东江环保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
的同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三、 在东江环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东江环保将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同时, 后续将按照相
关规定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四、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 派息等
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十五、 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激励
计划, 同时承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亦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张维仰先生配偶的弟弟
周耀明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张维仰先生将在审议该等事项时, 回避表决。
十六、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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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9
第二章 总 则...................................................................................................................... 11
一、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