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713,6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807%。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1 年 6 月 16 日为预留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015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
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8、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 7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7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
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5 日。
10、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由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应地的独立意见。
11、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
13、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对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9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9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限制
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
15、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5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他激励对象持有的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20%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 96.9609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2.3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对 5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其他激励对象持有的归属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20%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 96.9609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上
述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情况说明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的 36 个月,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2 月
5 日,截至目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
12%,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不予解除限售;
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经审计,公司 2023 年度
等于 12%且小于 28%,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 营 业 收 入 为
照 80%比例解除限售; 1,107,543,064.36 元,较
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等于 28%且小于 44%,则归属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 12.21%,满足归属第三
照 90%比例解除限售; 个限售期的限售股份按
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 照 80%比例解除限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