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671 深市 龙泉股份


首页 公告 龙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龙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3

龙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及 2023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收到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门核电 5、6 号机组工程 RCC-M1、2、3 级不锈钢管件设备供货合同》、《江苏绿能项目 RCC-M1、2、3 级不锈钢管件设备供货合同》、《三门核电 5、6 号机组工程 RCC-M2、3 级碳钢管件设备供货合同》、《江苏绿能项目 RCC-M2、3 级碳钢管件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卖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1)漳州 34、三门 56、金电项目、江苏绿能项目 RCC-M1、2、3 级不锈钢
管件设备采购标段(二);

    (2)漳州 34、三门 56、金电项目、江苏绿能项目 RCC-M2、3 级碳钢管件
设备采购标段(二)。

    项目内容:

    (1)三门核电厂 5、6 号机组和江苏绿能项目 RCC-M2、3 级碳钢管件;
    (2)三门核电厂 5、6 号机组和江苏绿能项目 RCC-M1、2、3 级不锈钢管
件。

    交货期:

    (1)三门 56 项目交货时间:5#机组首批交货时间暂定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6#机组首批交货时间为暂定为 2026 年 2 月 28 日,实际以所下订单为准。
    (2)江苏绿能项目交货时间:1#机组交货时间暂定为 2025 年 7 月 30 日,
2#机组交货时间暂定为 2026 年 5 月 30 日,实际以所下订单为准。

    上述四项合同合计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壹亿零柒佰捌拾伍万捌仟叁佰陆拾陆元壹角陆分(¥107,858,366.16 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2732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7 号

    注册资本:20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鹏飞

    成立日期:1985 年 1 月 17 日

    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核电和其他核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服务;与工程相关的设备采购、材料订货、施工管理、试车调试;核电工程以及其它核工程的前期项目策划、项目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勘察、环境评价、工程监理;工程
招标代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产品开发和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技术培训、生产仪器仪表。

    2、公司及新峰管业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及新峰管业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约 892.17
万元(含税)。

    4、经查询,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买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2、合同范围:三门核电 5、6 号机组工程和江苏绿能项目 RCC-M1、2、3 级
不锈钢管件、RCC-M2、3 级碳钢管件设备采购包的设备、文件和技术服务

    3、合计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壹亿零柒佰捌拾伍万捌仟叁佰陆拾陆元壹角陆分(¥107,858,366.16 元)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4、交货期:

    (1)三门 56 项目交货时间:5#机组首批交货时间暂定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6#机组首批交货时间为暂定为 2026 年 2 月 28 日,实际以所下订单为准。
    (2)江苏绿能项目交货时间:1#机组交货时间暂定为 2025 年 7 月 30 日,
2#机组交货时间暂定为 2026 年 5 月 30 日,实际以所下订单为准。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原材料款、到货款、竣工文件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6、违约责任

    6.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
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2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没有要求推迟交货(含技术文件)而卖方
未能按本合同要求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迟交违约金:

    6.2.1 迟交 1-4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 0.5%;

    6.2.2 第 5-8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 1%;

    6.2.3 从第 9 周起,每周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 1.5%;

    6.2.4 满 7 天为一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的约定的以外,合同设备迟交超过 3 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6.3 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
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迟交违约金:

    6.3.1 延误工期 1-4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所服务设备价格的 0.5%;

    6.3.2 从第 5 周起,每周违约金金额为所服务设备价格的 1%;

    6.3.3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免除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6.4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按时交付经确认属对现场施工有较大
影响的关键技术资料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6.4.1 迟交 1-4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 2.5 万元/批;

    6.4.2 第 5-8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 5 万元/批;

    6.4.3 从第 9 周起,每周违约金金额为 10 万元/批;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技术资料按时交付的标志是,该批技术资料的所有文字、图形等资料均已按时完整交付,任何一项迟交、漏交、错交均视为该批资料迟交

    6.4.4 合同资料迟交超过 3 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6.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组织承诺函》的各项承
诺严格执行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对该承诺函的实质性违背,且由此导致的合同节点的延误,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6.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将召开项目协调会,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
以及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对检查时发现的异常情况,买方有权提出整改措施,卖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按下列条款执行:

    6.6.1 进度计划延误两周以上,一个月以下者,暂缓支付下一次合同付款的
1%;

    6.6.2 进度计划延误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者,暂缓支付下一次合同付款
的 3%;

    6.6.3 质量计划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不积极采取措施者,暂缓支付下
一次合同付款的 3%;

    6.6.4 对于其它买方认为影响到合同总体进度或设备质量的异常情况,可视
情况,暂缓支付下一次合同付款的 3%-20%;

    6.6.5 对上一次协调会内容落实不力者,暂缓支付下一次合同付款的 3%;

    6.6.6 上述五条规定可以累计,合并执行,也可以单独执行,暂缓支付后,买
方将视合同执行的具体情况,决定在哪一个付款节点给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合同结束时给付。

    6.7 卖方应严格按买方要求准确及时提供到货通知信息,包括到货信息通知
单应及时完整、有效,唛头信息应准确,设备到场信息及相关文件应及时提交等,否则买方有权暂缓下一次合同付款的 10%。

    6.8 卖方应负责全部设备满足合同规定的性能规范要求,如未能达到合同规
定的性能参数和/或技术要求,卖方应采取一切措施在 3 个月内进行补救,否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收取每周合同总价 0.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因卖方上述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的总额。

    尽管卖方支付或买方扣除了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卖方采取了补救措施,设备性能参数仍不能达标,买方仍有权拒绝接受设备。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撤走被拒收的设备并制造、交付和安装更换件,或者向其他制造商订购买方满意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参数的设备,买方亦有权自行向任何第三方购买同类设备,但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

    在买方根据本章约定要求卖方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因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9 卖方对于根据条款 6.2、6.3、6.4、6.5 和 6.8 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
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20%。但由于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必须另计,且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卖方仍应赔偿。

    6.10 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后,若卖方未按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或卖
方不配合澄清、修改补充数据信息的,买方有权暂缓、暂停或中止合同款项支付。
    6.11 卖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规定,如违反核安全法规定,
由卖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相关罚款,造成买方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6.12 因卖方未能满足核安全监管要求导致合同终止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
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对于本合同物项,如后续核安全局有核安全监管要求/取证要求,卖方应满足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要求/取证要求,因卖方未能满足核安全监管要求/取证要求,导致合同终止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6.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经买方通知后,
卖方拒绝纠正违约行为或未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6.14 卖方单方解除合同,或非因买方原因导致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
同的,卖方除应按本合同其它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终止违约金,因此给买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卖方仍应赔偿。

    6.15 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终止的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 3 日内提出,否则视
为同意买方的终止要求。

    6.16 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卖方返还买方合同款,并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合同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