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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龙泉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货物数量均为暂定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供货量为准;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部分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2022
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龙泉”)收到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安徽水安 101318-20547)和《采购合同》(安徽水安 101318-20548)。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甲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

    合同卖方(乙方):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2020 年巢湖市长江供水工程-3 标段项目 PCCP 管采购一标、二标

    合同标的:PCCP 及管配件

    交货时间:乙方自接到甲方供货通知 20 日内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供货

    货物数量均为暂定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供货量为准,乙方不得以供货量增减为由要
求变更合同单价。

    乙方对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具有明确认知,乙方不得以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二、交易对方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8N71NC8L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 331 国道道口路东街 36 号

    负责人:燕成春

    成立日期:2021 年 9 月 13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建筑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公司及合肥龙泉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三年,公司及合肥龙泉未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

    4、经查询,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分支机构,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合同》(安徽水安 101318-20547)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

    乙方: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PCCP 及管配件

    3、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柒万伍仟零陆拾元整(¥38,575,060.00 元)
    货物数量均为暂定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供货量为准,乙方不得以供货量增减为由要求变更合同单价。

    乙方对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具有明确认知,乙方不得以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4、交货时间:乙方自接到甲方供货通知 20 日内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供货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阶段分期支付。

    6、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未履行部分货款 / %违约金。

    (2)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增加的运费损失。

    (3)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承担欠付款项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但甲方所承担的所有欠付款项利息不得超过欠款的 5%。

    7、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窝工、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额 5%的违约金。1).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7天的;2).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与样品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并按照合同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比照合格包装价款给予甲方赔偿。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提前移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并承担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5)乙方确认:乙方应该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开具发票,因乙方原因,无法向甲方开具协议约定发票,无论是否导致本协议终止、变更、解除,乙方应按照合同额 5%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免除乙方向甲方开具协议约定发票的义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与合同约定增值税价款等额的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重新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责任。

    (7)如涉及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且该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乙方需履行协助义务,否则,乙方应承担与合同约定增值税价款等额的违约金。


    (8)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得转让,否则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 20%承担违约责任。

    (9)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已履行部分无法进行结算、开具合同约定发票及款项无法支付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10)乙方其它违约行为按照合同价款的 5%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
失的,据实赔偿。

    (11)因乙方违约导致诉讼或仲裁,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案件处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骗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按照合同额 10%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13)项目部对班组下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单,投标人拒绝整改回复或整改仍不满足标准且拒绝二次整改的班组,项目部以一张整改单不落实罚款 5000 元(于当月结算款中扣除);甲方与乙方约定好供货到场时间后,每延迟半天罚款 3000 元(于当月结算款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且拒绝更换,项目部拒绝收货且每次罚款 1000 元(于当月结算款扣除)。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采购合同》(安徽水安 101318-20548)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甲方: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柘皋分公司

    乙方: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PCCP 及管配件

    3、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柒万伍仟零陆拾元整(¥38,575,060.00 元)
    货物数量均为暂定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发生供货量为准,乙方不得以供货量增减为由要求变更合同单价。

    乙方对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具有明确认知,乙方不得以实际供货数量少于暂定数量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

    4、交货时间:乙方自接到甲方供货通知 20 日内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供货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阶段分期支付。

    6、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未履行部分货款 / %违约金。

    (2)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增加的运费损失。

    (3)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承担欠付款项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但甲方所承担的所有欠付款项利息不得超过欠款的 5%。

    7、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窝工、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额 5%的违约金。1).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7天的;2).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与样品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并按照合同额的 5%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比照合格包装价款给予甲方赔偿。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提前移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并承担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5)乙方确认:乙方应该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开具发票,因乙方原因,无法向甲方开具协议约定发票,无论是否导致本协议终止、变更、解除,乙方应按照合同额 5%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免除乙方向甲方开具协议约定发票的义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与合同约定增值税价款等额的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重新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责任。

    (7)如涉及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且该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乙方需履行协助义务,否则,乙方应承担与合同约定增值税价款等额的违约金。

    (8)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得转让,否则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 20%承担违约责任。

    (9)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已履行部分无法进行结算、开具合同约定发票及款项无法支付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10)乙方其它违约行为按照合同价款的 5%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
失的,据实赔偿。

    (11)因乙方违约导致诉讼或仲裁,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案件处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骗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按照合同额 10%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13)项目部对班组下发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单,投标人拒绝整改回复或整改仍不满足标准且拒绝二次整改的班组,项目部以一张整改单不落实罚款 5000 元(于当月结算款中扣除);甲方与乙方约定好供货到场时间后,每延迟半天罚款 3000 元(于当月结算款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且拒绝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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