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其一
致行动人王维华签署了《王维华与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
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人
民币 226,671,880.50 元的价格(即每股 4.5 元)受让王维华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
售流通股股份 50,371,529 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 8.89%;同日,公司控股股
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刘长杰签署了《刘长杰与广东
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105,904,525.50 元的价格(即每
股 4.5 元)受让刘长杰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23,534,339 股,约占龙
泉股份总股本的 4.15%。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股东
仍为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培锋先生。
3、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本次权
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培锋
控制的权益未发生变化,未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深圳证
券交易所出具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
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5 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龙泉股份”)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建华咨询”)的通知,建华咨询分别与其一致行动人王维华、刘 长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 4 日,建华咨询与其一致行动人王维华签署了《王维华与广东
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建华咨询以人民币 226,671,880.50 元的价格(即每股 4.5 元)受让王维华
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50,371,529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8.89%; 同日,建华咨询与其一致行动人刘长杰签署了《刘长杰与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建华咨询以人
民币 105,904,525.50 元的价格(即每股 4.5 元)受让刘长杰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
售流通股股份 23,534,339 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 4.1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建华咨询、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的权益 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 股东仍为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培锋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项目 持股数量 比例 持有表决权 比例 持股数量 比例
(股) (%) 数量(股) (%) (股) (%)
建华咨询 56,127,800 9.91 130,033,668 22.95 130,033,668 22.95
建华建材 94,488,394 16.68 94,488,394 16.68 94,488,394 16.68
刘长杰 23,534,339 4.15 - - - -
王维华 50,371,529 8.89 - - - -
建华咨询及其 224,522,062 39.63 224,522,062 39.63 224,522,062 39.63
一致行动人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王维华所持有的 50,360,700 股股份、刘长杰所持有的 23,534,339 股股份已质押给建华咨询。)
本次权益变动前,建华咨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6,127,800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91%;同时,刘长杰及其配偶王维华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73,905,868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05%)的表决权委托给建华咨询行使,并与建华咨询保持一致行动。建华咨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30,033,668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95%,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建华咨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30,033,668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95%。建华咨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长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3,534,339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15%,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已委托给建华咨询行使,刘长杰与建华咨询保持一致行动,刘长杰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0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刘长杰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仍为 0股,不再为建华咨询之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维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0,371,529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89%,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已委托给建华咨询行使,王维华与建华咨询保持一致行动,王维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0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王维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仍为 0股,不再为建华咨询之一致行动人。
二、交易双方介绍
(一)转让方一
姓名:王维华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境外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3703041961********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 333 号
关联关系:王维华系刘长杰之配偶,为建华咨询之一致行动人
(二)转让方二
姓名:刘长杰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境外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3703041959********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 333 号
关联关系:刘长杰系王维华之配偶,为建华咨询之一致行动人
(三)受让方
建华咨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建华咨询”)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7568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汪贵华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3MA1Q3U1W9Q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
矿山机械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
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
经营范围 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
零配件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橡胶制品销
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
装服务;特种设备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江苏建隆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
经营期限 2017 年 08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建华花园中和庭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一)
2022 年 1 月 4 日,建华咨询与王维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主要
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王维华
乙方(受让方):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甲方拟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 50,371,529 股上市公司股份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1、数量、比例、价款
1.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50,371,529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8.89%)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1.2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为 4.5 元/股,交易总价款合计人民币
226,671,880.5 元。
2、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安排
2.1 乙方将采取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总价款。乙方将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
2.2 付款安排。乙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
款或者就价款支付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
3、交割以及过渡期间安排
3.1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3.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过渡期内,甲方将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配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良好运行。
双方确认,就本次交易,各自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其中,本协议签署的经手费(如有)、印花税(如有)、过户费(如有)、公证费(如有)由甲方承担。
5、保证和承诺(甲方)
5.1 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签署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5.2 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表决权安排外,甲方保证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关于表决权安排的协议。
5.3 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该等股份没有设置除上市公司和甲方已披露之外的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甲方承诺充分配合乙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
5.4 甲方承诺没有侵占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没有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否则,甲方将赔偿乙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