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年1月1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四)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由
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 万股,董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6 人调整为 65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1,110 万股调
整为 1,107 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由 65.0155 万股调整为 68.0155 万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由
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 万股,董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66 人调整为 65 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1,110 万股调
整为 1,107 万股,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由 65.0155 万股调整为 68.0155 万股。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激励对象和激励数量,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股票授予、对董事会的授权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