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1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5 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175.015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6,693.04 万股的 2.07%。其中首次授予 1,107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6,693.04
万股的 1.95%;预留 68.015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6,693.04 万股的 0.12%,预
留部分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 5.79%。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
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授予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划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拟授予限制股票 时公司股本总
(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付波 董事长/总裁 150 12.77% 0.26%
2 刘强 副董事长 90 7.66% 0.16%
3 王晓军 副总裁 60 5.11% 0.11%
4 唐倩 董事会秘书 30 2.55% 0.05%
5 贲亮亮 财务总监 30 2.55% 0.05%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60 人) 747 63.57% 1.32%
预留部分 68.0155 5.79% 0.12%
合计 1,175.0155 100% 2.0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2.35 元。
5、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且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剔除转让土地使用
权收入后的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9.87 亿元。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监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