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8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 10 月 12 日 9:15 至 2020 年 10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 533 号龙泉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波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共 241,918,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716%。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
股东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1,794,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49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9,583,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0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4 项议案,其中第 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第 4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17,272,386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2%;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28%;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59,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062%;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938%;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41,794,448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7%;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59,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062%;反对 1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938%;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41,915,148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逐项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4.01 选举赵玉华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794,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7%。
赵玉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4.02 选举左绍琪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794,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7%。
左绍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卢冠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