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山
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
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4日。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公司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
701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向34名激励对象授予701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4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从九 兰正恩 国鹏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