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6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业主方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发
来的《中标通知书》。“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南阳供水配套工程管道采购 1-6 标”
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 108028814.99 元投标报价中标管道采购 4 标;2012 年 11 月 22 日,公
司收到业主方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30053311.16 元投标报价中标管道采购 3 标。
公司已于 2012 年 11 月 5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2—035),2012 年 11 月 12 日在上述媒体上披露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
司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4),2012 年 11 月 22 日在上述媒
体上披露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
—041)。
近日,公司与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就该项目签订了《河南
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南阳供水配套工程管道采购第三标段、第四标段管材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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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合同卖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地点:河南省南阳市
合同类型: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标的: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南阳供水配套工程管道采购 3 标、4 标
供货时间:计划供货期 6 个月
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亿叁仟捌佰零捌万贰仟壹佰贰拾陆元整(¥138082126
元,其中管道采购 3 标 30053311 元,管道采购 4 标 108028815 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本招标项目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南阳供水配套工程己经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法人为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人为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
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
资金为:财政预算资金、南水北调基金及银行贷款,建设资金已落实。
2、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买方: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
卖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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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标的: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南阳供水配套工程管道采购 3 标、4
标
3、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亿叁仟捌佰零捌万贰仟壹佰贰拾陆元整
(¥138082126 元,其中管道采购 3 标 30053311 元,管道采购 4 标 108028815
元)
4、供货时间:计划供货期 6 个月,交货时间以施工承包人出具的经监理人
审核批准的《管道供应计划表》(包括管道规格、数量和交货地点)为准。
5、结算条件及方式:
(1)预付款 在公司与合同买方签订合同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
后 21 日内支付合同价格的 15%作为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
比例达到 40%开始扣回预付款,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比例达到 90%
应全部扣清预付款。
(2)进度款 经监理人和合同买方、施工承包人验收合格,买卖双方签署工
地交接验收单后,由监理人出具支付证书 21 天内,合同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该
批货物合同价格的 80%。
管道验收后支付至实际到货合同价的 95%。
(3)质量保证金 合同实际到货价格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
后,合同买方向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
的能力。
2、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亿叁仟捌佰零捌万贰仟壹佰贰拾陆元整(¥138082126
3
元,其中管道采购 3 标 30053311 元,管道采购 4 标 108028815 元),约占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5.38%,本项目的履行对本公司 2013 年营业收入和
营业利润产生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
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存在影响该合同收益的风险。
2、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同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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