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2-015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盛金控或公司)就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雪松信托)与公司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南昌仲裁委员会
(下称南昌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南昌仲裁委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受
理(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2]洪仲案受字第 023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
1、应补偿股份:雪松信托以 1 元的总对价向国盛金控转让 311,734,019 股应
补偿的国盛金控股份(雪松信托在国盛金控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中获得的 50%交易对价 149,769,210 股国盛金控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经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为 311,734,019 股);
2、应返还现金股利:雪松信托向国盛金控支付应补偿股份从 2016 年 5 月
19 日起至全部转让给国盛金控之日止获得的全部现金股利,上述现金股利暂计
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总计 5,398,808.59 元;
3、应补偿现金:雪松信托向国盛金控支付现金补偿款 1,830,853,142.51 元;
4、雪松信托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雪
松信托等单位持有的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盛证券)100%股权,雪松
信托为主要交易对手方。2016 年 1 月 13 日,雪松信托与公司签订《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就本次交易完成后国盛证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不足业绩承诺金额
之补偿事宜作出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刊登的《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公告》。上述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国盛证券2016年度至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未达到雪松信托承诺的业绩标准。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雪松信托应向公司承担业绩承诺差额补偿义务。
三、本次仲裁所涉事项相关诉讼的说明
2018 年 11 月,雪松信托就《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对公司等三人提起侵权之
诉;2019 年 2 月,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判令雪松信托依《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业绩承诺差额补偿义务。2019 年 12月,江西高院作出(2018)赣民初 170 号《民事裁定书》(下称原裁定),认为公司与雪松信托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均订有仲裁条款且合法有效,裁定分别驳回雪松信托的起诉和公司的反诉。2020年 4 月,公司就江西高院原裁定提出上诉并获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受
理。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送达的(2020)最高法民终 358 号《民
事裁定书》(下称本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刊登的《诉讼公告》、2019
年 3 月 1 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2020 年 1 月 2 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
2020 年 4 月 30 日刊登的《诉讼进展公告》及 2020 年 5 月 27 日刊登的《诉讼进
展公告》。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案件,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作为原告(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涉案金额 10.93 亿元,作为被告(含被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涉案金额 0.71 亿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评估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取决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
将全力推进本次仲裁事项,争取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的权益最大化,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仲裁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留意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南昌仲裁委送达的《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