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0-045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01 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巍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9 人,代表股份 772,28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09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766,100,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90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6,187,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1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2,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72,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765,832,9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2%;反对 6,449,6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2%;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2,287,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1,3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765,832,92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42%;反对 6,449,6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2%;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6、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以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2,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196,32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72,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雯、洪玉珍
3、结论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