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4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2、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3、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交易事项概述
根据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战略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领域,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能力及资源优
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与海南如
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如是创投”)、福建景兆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景兆达投资”)、陈显锋、陈永建签署了《如是创新(武汉)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如是创新(武汉)科技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实际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合伙企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合作方一
1、公司名称:海南如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RN2U04;
3、成立日期:2020 年 12 月 2 日;
4、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区亚太金融小镇南 12 号楼 A 区 20-12-
09 号;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法定代表人:刘武;
7、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为刘武(持股比例 80%),实际控制人为刘武(持股比例 80%)。
10、主要投资领域:新材料、半导体、新能源、先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
11、登记备案情况:如是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4076;登记时间:2022 年 10 月 17 日。
(二)合作方二
1、公司名称:福建景兆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8UJ30B0J;
3、成立日期:2022 年 01 月 19 日;
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宏路街道新华村南路一巷 22 号;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建蒂摩斯投资有限公司;
7、出资额:1,000 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集成电路芯
片设计及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为林雨欣(持股比例 99%),实际控制人为林雨欣(持股比例 99.99%)。
(三)合作方三
1、姓 名:陈永建;
2、国 籍:中国;
3、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
4、身份证号:330722197612******;
(四)合作方四
1、姓 名:陈显锋;
2、国 籍:中国;
3、住 所:江苏省苏州市********;
4、身份证号:422323197702*******;
上述合作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如是创投未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基金中任职。
上述合作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如是创新(武汉)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认缴出资额:9,03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 555 号融科智谷 C2 栋二单元 3
层 312-76 号;
5、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如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二)各投资人出资情况:
序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1 如是创投 普通合伙人 30 0.3322%
2 康达新材 有限合伙人 3,000 33.2226%
3 景兆达投资 有限合伙人 3,000 33.2226% 货币出资
4 陈显锋 有限合伙人 2,000 22.1484%
5 陈永建 有限合伙人 1,000 11.0742%
合计 9,030 100% -
(三)出资进度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一次性汇入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每一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列明该有限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金额和缴付日期。
(四)基金存续期
合伙企业的基金存续期限为 7 年,其中投资期 5 年, 退出期 2 年。基金存
续期限自成立日起,至 2031 年 2 月 6 日止,投资期限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至
2029 年 2 月 6 日,退出期限自投资期届满至 2031 年 2 月 6 日。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期限以尽可能实现现金分配,该延长期不超过壹年,之后如有需要,经三分之二实缴出资合伙人决定同意,可再延长。
(五)投资领域
重点投向泛半导体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显示面板、新能源、光伏、半导体等相关领域国产替代空间广阔的新材料及设备企业。
(六)管理模式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是创投,对外代表本基金并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相同,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应被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会/执行董事赋予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请审议的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或出售进行最终决策的权力。基金管理人内设的法定权力机构不得妨碍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协议形成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委员三名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3、管理费
基金存续期内,以当年 2 月 6 日至次年 2 月 6 日为一个管理年度,每 365 天
为一年,自基金成立且投资人出资款转入托管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
基金存续期内,管理费按照如下原则按年计提:
(1)投资期管理费应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 2%/年计提。如当年实际管理天数不足 365 天,按照实际管理天数计算管理费。
(2)退出期管理费应按照本基金实缴规模的 1%/年计提。如当年实际管理天数不足 365 天,按照实际管理天数计算管理费。
(3)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4、收入分配与亏损分担
(1)原则
①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根据协议的约定获得收益分成。
②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以外的收益,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③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2)投资性现金收入的分配
①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投资性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于取得之时按照本约定进行分配,但合伙企业进行现金管理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及因投资中止或终止等原因取得的投资组合退回的投资款项不在此列。
②来源于某一投资组合公司所得的可分配现金应在所有参与该投资组合公司的合伙人之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第 1 步:返还本金:先按照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在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
第 2 步:80/20 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 80%在各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归于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从任何投资组合公司中取得的现金或其它形式收入,除另有约定外,应尽快分配,最晚不应晚于该等应收款项发生之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30 个工作日。
(3)投资性非现金收入的分配
①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经代表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总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限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并以非现金分配决议做出后的 20 个交易日均价确定其价值,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分配(如相关投资组合公司的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该等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分配应由普通合伙人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共同决定)。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条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