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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董事会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0-11-23

康达新材:董事会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现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说明: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规定。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公司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监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核实,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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