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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69 深市 康达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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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9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7-023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IPO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5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于2012年4月5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25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00元,截至2012年4月10日,公司IPO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直接扣减的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人民币 23,85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276,150,000.00元。经扣除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相关费用10,379,316.2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5,770,683.76元。

    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正信验

(2012)综字第020035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IPO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从2012年4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2012年4月,公司、光大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69095018180066635,公司、公司子公司上海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能源”)、光大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2015年11月,公司保荐机构变更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

银证券”),公司、瑞银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69095018180066635,公司、康达新能源、瑞银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2015年11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2015-058号《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IPO募集资金存放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31006909501818006663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3100690950181800667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820018800015477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03001804088

   注:公司变更保荐机构前后,IPO募集资金存放专户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未发生变化。

    三、IPO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IPO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项目上海康达化工技术研究所建设项目、环氧树脂结构胶粘剂生产建设项目、环氧基体树脂生产建设项目现已实施完毕。上海康达化工技术研究所建设项目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环氧树脂结构胶粘剂生产建设项目、环氧基体树脂生产建设项目于2015年8月12日取得有关部门试生产许可,并于2016年10月19日取得有关部门竣工环保验收合格的审批意见(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3月3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2017-014号《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IPO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IPO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于

近日办理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公司、瑞银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公司、康达新能源、瑞银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