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037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并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24.658万份,行权价格为22.66元/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5、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份股票期权,确定2016年3月18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公告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公司已于2016年4月11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499.5 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因1名激励对象已辞职,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从58人调整为57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从500万份调整为499.5万份。
5、2016年7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此次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3.87元调整为63.71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7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7人调整为45人,已授予而未行权期权总数由499.5万份调整为492.15万份。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4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147.645万份,行权价格为63.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7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8、 2017年5 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已授予而未行权期权数量由492.15万份调整为1,378.02万份 ,行权价格由63.71元调整为 22.66元。9、2018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45人调整为36人,股票期权数量由1,378.02万份调整为972.44万份;同意公司申请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逾期未行权的1,891,680 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涉及的已获首次授予484,120份股票期权以及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已获首次授予而尚未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1,680,000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8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对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11、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3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224.658万份,行权价格为22.6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8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对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条件及公司与激励对象是否满足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
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2017年度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及非经
3、公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要求: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与2013年至2015年三个年度的平均净利 润为358,439,171.25元,相比股票期权首
润相比,2017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次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2013年、2014
于 40%(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股份支付费 年、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用及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净利润(即
东的净利润) 194,649,302.26元),增长率为84.15%,
满足行权条件。
4、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
公司34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绩效考核合
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格。
格。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公司2名股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已获首次授予而尚未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期权,公司已于2018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详见2018年3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其他34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2、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第二期可行权 剩余未行权股票
总数(万份) 数量(万份) 期权数(万份)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1 业务(技术)人员(34 748.86 224.658 524.202
人)
合计(34人) 748.86 224.658 524.202
注:
(1) 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确认数
为准。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2.66元/股。
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5、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期限: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5日。
6、可行权日: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