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7-057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份股票期权,确定2016年3月18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公告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的公告》,公司已于2016年4月11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499.5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因激励对象杨晓燕已辞职,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从58人调整为57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从500万份调整为499.5万份。
5、2016年7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此次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3.87元调整为63.71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7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7人调整为45人,已授予而未行权期权总数由499.5万份调整为492.15万份。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同意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给予4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共147.645万份,行权价格为63.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7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事宜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8、2017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已授予而未行权期权数量由492.15万份调整为1,378.02万份 ,行权价格由63.71元调整为 22.66元。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17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
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5元(含税);同时每10股转增18股,不送红股。此次权益分派已于2017年5月11日实施完毕。
根据《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行权前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时,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
(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Q=Q0×
(1+n)
本次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921,500份。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对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即调整后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921,500 股×(1+1.8)
=13,780,200股
2、发生派息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3.71元,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如下调整:
即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63.71元-0.25元)÷(1+1.8)=22.66元 (四
舍五入后取两位小数)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有关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